《<闽侯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闽侯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侯政规〔2024〕5号,以下简称《房票方案》)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政策,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覆盖范围较窄、部分流程不够完善等问题,更好地满足被征收人的多样化需求,加速推进闽侯县房票安置工作进程,结合县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意见。
在前期《房票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被征收人在房票票面金额计算上缺乏更多选择,房源超市的界定和房票使用流程、使用规则等方面存在优化空间,同时针对享受居住条件保障的被征收人,其房票相关计算规则和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此外,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确定、动态调整以及特殊情况下(如规划调整导致原安置地未建安置房)评估价的计取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规范,以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增加房票票面金额计算方式
在《房票方案》第三条“房票安置的定义”第(二)项“房票货币量化”中,新增一种房票票面金额计算方式,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按原《房票方案》或新增方式计算。
新增计算方式为:房票票面金额=安置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应缴交差价款+房票奖励金。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为准。
(二)修改房票部分内容
“房源超市”定义修改:将第三条“房票安置的定义”第(四)项“房源超市”明确为县域内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且同意接受房票购房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以及二手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二手商品房所有人可持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的房源登记信息证明等材料,自愿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牵头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并签订协议后,相关房源方可进入“房源超市”。
“结算”流程修改:对第四条“房票的使用流程”第(六)项“结算”第3点进行调整。征收实施单位接到开发商结算申请后,需在6个月内拨付房票结算资金,具体拨付节奏为7个工作日内支付20%、1个月内再支付30%、6个月内再支付50%;接到中介机构结算申请后,需在2个月内拨付资金,拨付节奏同样为7个工作日内支付20%、1个月内再支付30%、2个月内再支付50%。新建商品房结算资金需拨付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二手住宅结算资金则拨付到卖方指定名下账户。若逾期6个月未支付,未结算资金将按照一年期LPR计息,且结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房票申请”规则修改:针对第六条“房票的使用规则”第(一)项“房票申请”,明确本方案实施前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既可全部申请房票安置,也可保留部分原协议选定户型和套数用于产权调换后申请房票安置(合法面积需优先用于房票安置)。同时,《房票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停止发放《补偿协议》中申请房票部分的过渡费。
(三)增加居住条件保障面积计算规则
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但尚未安置或部分未安置,且享受居住条件保障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保障涵盖无房户、紧房户照顾安置面积及独生子女或双女户(以下简称计生奖励)安置面积。享受该保障的被征收人,需先缴纳安置房照顾购买金额,再按房票票面金额计算标准获取房票用于安置(具体居住条件保障条款详见附件2)。
照顾购买金额计算
计价标准:无房户、紧房户享受的居住条件保障面积,统一按照顾购买价计价;计生奖励安置15㎡的照顾购买价,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计价标准执行。照顾购买金额=享受的居住条件保障面积×照顾购买价。
区域划分及照顾购买价:按区域将无房户、紧房户照顾购买价划分为四档,分别为:甘蔗街道、荆溪镇、上街镇3000元/㎡;青口镇、祥谦镇、尚干镇、南通镇2200元/㎡;竹岐乡、白沙镇、鸿尾乡2000元/㎡;大湖乡、小箬乡、洋里乡、廷坪乡1800元/㎡。
具体类型计算:无房户照顾购买金额=无房户居住保障面积×照顾购买价+计生奖励面积×照顾购买价;紧房户居住条件保障面积照顾购买金额=紧房户居住保障面积×照顾购买价+计生奖励面积×照顾购买价(紧房户发放非居住条件保障面积和居住条件保障面积两部分房票,非居住条件保障面积按《房票方案》计算开票);计生奖励照顾购买金额=计生奖励安置面积部分×照顾购买价。
房票票面金额计算:房票票面金额=享受的居住条件保障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为准。
房票使用规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需自愿放弃因享受居住条件保障而上靠到标准户型的差额面积;安置面积须一次性全部申请;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后,需向乡镇(街道)委托的房屋征收公司缴纳照顾购买金额,征收公司收款后,乡镇(街道)为被征收人开具房票;其他条款按《房票方案》执行。
(四)其他事项
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相关规定:本补充意见公布前,县政府已公布的部分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在评估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公布后尚未公布的,由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组织评估,结果经县政府审定通过后施行,且会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动态调整。其他零星安置房项目市场评估价,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评估。
规划调整后安置房评估价计取:因规划调整导致原签约安置地未建安置房的,安置房评估价格原则上按周边两公里范围内已建的品质相近安置房评估价格计取。
协议效力: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取得房票后,视为政府已履行相应补偿安置义务,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全部权利义务终止,被征收人不得再依据原协议向政府主张房票安置部分的补偿安置权益。
未尽事宜及解释权:本补充意见未尽事宜,依照《房票方案》相关规定执行;由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执行期限: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2日。其中第一条、第二条执行期限为2025年10月16日-2026年9月22日;第三条自印发之日起在祥谦镇卜州产业园项目试行,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政策预期效果
(一)提升政策灵活性与适用性
新增房票票面金额计算方式,给予被征收人更多自主选择空间,能更好地契合不同被征收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和需求,提高被征收人对房票安置政策的接受度和参与积极性。同时,对“房源超市”“结算”“房票申请”等内容的修改,进一步明确政策边界和操作流程,减少执行过程中的模糊地带,提升政策执行效率,确保房票安置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针对享受居住条件保障的被征收人(无房户、紧房户、计生奖励对象等),新增居住条件保障面积计算规则,明确照顾购买金额、房票票面金额计算方式及使用限制,既保证了特殊群体在房屋征收安置中的合法权益,又通过规范房票使用,确保房票切实用于被征收人自身安置需求,避免违规使用情况,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人文关怀。
(三)稳定房地产市场,推动区域发展
通过明确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确定、动态调整及特殊情况处理方式,为房地产市场提供稳定的价格参考,有助于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减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同时,房票安置政策的优化能加速房屋征收进程,释放存量土地资源,为县域内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项目落地等创造良好条件,推动闽侯县城镇化建设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此外,房票的使用将带动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市场的消费需求,为房地产市场注入活力,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简化流程,降低行政成本
清晰的政策条款和操作流程,能减少政府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沟通成本和矛盾纠纷,提高行政效率。同时,明确各部门(县住建局、乡镇街道、房屋征收公司等)的职责分工,避免推诿扯皮,确保各项工作衔接顺畅,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