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 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05-1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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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持续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我县粮食生产,根据《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出台2026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工作办理:FZ2025N0196)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6〕3号,以下简称《市粮九条》)文件精神在现行《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度)》政策已到期失效,结合我县粮食生产实际和新阶段发展要求,起草《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县粮八条》)。

二、目标任务

调动种植户种粮积极性,稳定发展我县粮食生产,有效遏制耕地抛荒撂荒,持续促进农民增收。

三、工作进展

《县粮八条》由闽侯县农业农村局起草,经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书面征求各乡镇(街道)及部分种粮大户意见后,形成《县粮八条(送审稿)》。经县委2026年第10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于2026年4月29日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

《县粮八条》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适用于本县从事粮油生产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五、主要内容

《县粮八条》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均为我县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制定,第三条至第七条均在《市粮九条》基础上提高补助标准。

(一)着眼于调动种粮积极性、解决粮食种植面积和总量下滑问题,提出四条措施

第一条是对种植早稻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普惠性奖补,实行分档补助并对百亩以上大户给予额外奖励;

第二条是鼓励中晚稻种植,对种植单季中晚稻达到30亩及以上的主体给予补助,鼓励培育规模种植户;

第三和第四条是鼓励双季稻和再生稻种植,对种植双季稻5亩及以上、再生稻30亩及以上在市级补助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县级配套补助,对种植双季稻百亩以上大户给予额外奖励。

(二)着眼于制止耕地抛荒撂荒问题,提出二条措施

第五条是在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补;

第六条是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补。

(三)着眼于发展粮油作物等问题,提出一条措施

第七条是对种植秋冬种油菜面积30亩及以上、种植大豆相对连片面积10亩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市级补助基础上给予县级配套补助。

(四)着眼于鼓励粮食生产适度规模化经营,提出一条措施

第八条是对承包、流转耕地达30亩以上并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经营主体,次年给予“种粮大户补助”,促进规模经营发展。

六、注意事项

《八条措施》原则上可以与其他惠粮政策叠加享受,具体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闽侯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69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