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准备工作
闽侯生态环境局对照工作要求,明确了此次清理工作的清理范围、清理主体及清理要求。
二、清理主体和处理原则
遵循“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闽侯生态环境局对其为主实施(或为主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三、清理过程
经梳理,闽侯生态环境局涉及上述清理范围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份,系由其牵头草拟、以县政府名义于2024年2月6日印发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侯政规〔2024〕1号)。根据梳理结果,闽侯生态环境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对清理意见予以审议。
四、清理结果
因《生态环境法典》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主体确定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026年8月15日法典施行后,县级人民政府不再具备此类文件制定权限,2026年7月16日,县十九届政府2026年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侯政规〔2024〕1号)予以废止。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联系电话:0591-22982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