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调整闽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08-1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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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按照闽侯县司法局工作要求,闽侯生态环境局本局《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动态清理工作。

一、前期准备工作

闽侯生态环境局对照工作要求明确了此次清理工作的清理范围、清理主体及清理要求。

二、清理主体和处理原则

遵循“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闽侯生态环境局为主实施(或为主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三、清理过程

经梳理,闽侯生态环境局涉及上述清理范围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份,系由牵头草拟、以政府名义2024年2月6日印发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侯政规〔2024〕1号)根据梳理结果,闽侯生态环境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对清理意见予以审议。

四、清理结果

《生态环境法典》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主体确定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026年8月15日法典施行后,县级人民政府不再具备此类文件制定权限,2026年716日,县十九届政府2026年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侯政规〔2024〕1号)予以废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联系电话:0591-22982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