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珠:
本局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对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侯市监南罚告(2025)11号《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100号)领取侯市监南罚告(2025)11号《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附:《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侯市监南罚告(202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