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闽侯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坚持合法性,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的原则,并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闽侯县及福州高新区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以及重新申领。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间距限制、数量控制为主要布局模式。间距限制是指限制拟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的最低间距,数量控制是指对特定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实行限额。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设置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数量控制区域的,申请数超出办证控制数量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为一周年,计算时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第二章 经营场所条件
第七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应当与住所相独立,具有对外经营的市场特征,能满足社会大众卷烟购买需求。
第八条 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第九条 申请人对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具有不少于十二个月的使用管理期限,且经营场所已经完成装修并对外开放经营。
第十条 基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以下场所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内,以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含50米),若政府部门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制定更严格限制标准的,从其规定;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无人售卖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三)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饮料亭、报刊亭等场所,但能够出具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证明的除外;
(四)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政府公布纳入征收征用的场所;
(七)失信被执行人所有(含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基于安全因素考虑,以下场所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放化工、农药、油漆、汽油等有毒、有害、易挥发、放射性商品,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经营场所(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场所,
(三)违章建筑、简易搭盖、临时搭建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经营场所处于危险环境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第十二条 基于优化布局原则,以下场所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以及无商品摆卖、无售卖货架或位于住宅楼1层以上等不具有对外经营的场所;
(二)主营物流快递、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金融证券、洗涤、房屋中介、寄卖行、典当行或美容美发、足浴按摩等与食杂无关业务的经营场所;
(三)因内部管理要求导致烟草专卖人员无法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场所;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闽侯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实行间距限制区域。位于间距限制区域的,以已设最近零售点为参照户,新设零售点与参照户应有合理距离间隔。
(一)路幅宽度8米以下的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少于30米;食杂商品展卖区域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直线距离不少于50米。
(二)路幅宽度8米以上或设有防护隔离设施的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同侧间距不少于30米;食杂商品展卖区域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同侧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四条 以下场所,以人口、住(商)户数量作为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依据:
(一)规划住户户数(商品房数量)在300户以下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内(不含毗邻街道店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规划住户户数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非间距限制区域的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工业园区等,按实际人口数量,300人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的按300人标准设置),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新增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少于15米。非间距限制的街道、行政村部分路段,无法单独统计该街道、该部分人口时,以拟设零售点为中心,半径25米范围无店面的,可设置零售点。
(三)长途汽车站、地铁站,按照室内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标准设置),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平方米可增设1个;
(四)高度集约的商业购物中心及各类综合性市场、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同一楼层内每有50个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行政村、自然村、街道、农贸市场多个区域重叠的经营场所,按照最小市场单元综合考虑适用布局标准。当上一级市场单元达到数量上限时,允许每一个相对独立的下一级市场单元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以下场所,除第十七条规定外,不受合理布局标准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应具有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台:
(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商场等零售业态;
(二)同一经营人在闽侯县及福州高新区的行政区域内,经营零售点达10家以上,且新申请的零售点从事食杂零售业务、经营面积在75㎡以上的;
(三)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满足对内经营需求的;
(四)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如高速公路服务区、度假村、旅游景点、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
第十六条 以下申请人,除第十七条规定外,不受合理布局标准限制,但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且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在注销其原许可证的同时,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址重新申请的;
(二)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三)因新建或改建中小学校园、幼儿园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更换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四)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第十七条 军烈属、低保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复退伍军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能够出具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的,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在间距、数量方面可放宽限制。
位于间距限制区域,间距放宽至50%。非间距限制区域不受数量方面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
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幼儿园”。
学校进出通道是指供学生出入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不含专用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路幅宽度”是指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宽度的总和,包括道路宽度、绿化带、步行道等。
第二十条 测量“直线距离”、“同侧间距”时,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参照户两者正门出入口正中央为测量起讫点,测量“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距离”,以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建筑物最近点距离。测量误差不超过距离标准的1%。
“直线距离”只测量两点之间的直接距离,“同侧间距”必须以可合法通行的道路为测量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有门岗、院墙或其他隔离障碍,对进出人员、车辆等流动性因素进行控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住宅小区、封闭式小区沿街店面,农贸市场、购物中心、车站、宾馆、酒店、宾馆、KTV、酒吧、度假村等毗邻街道门面,门面朝向外街道经营或贯通外街道经营的,且属于间距控制区域的,一律按照第十三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固定建筑物(不含防护栏)完全隔断人流和视野的情况下店面,不作为间距限制的有效参照户;依据本规划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办理的许可证,不作为适用间距限制的有效照户,也不计入数量控制布局标准的证件数量统计。勘察人员应选择其他已设零售点作为参照户,办证人员应在以上许可证上做特殊标注。
第二十五条 营业面积、经营业态、空间结构、零售点间距等经营场所条件的确认,可参照合法有效的权属登记证明,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记录的实际情况为准。因私自改建、扩建而增加的面积不予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所指“以下”、“不少于”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0日施行的《福建省闽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福建省闽侯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