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成亿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等367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
你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注册号作废,其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处罚决定将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予以公示。
附件1:闽侯县成亿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等367家企业名单
附件2: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侯市监信吊处罚〔2025〕1号)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