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岁金智谷·大健康智造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公示

来源: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5-10-21 15:3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闽侯金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岁金智谷·大健康智造产业园位于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期。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核发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50121202400118号),并于2025年5月29日办理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编号:建字第3501212025GG0056535号)。原批总平面主要规划技术指标为:征地面积46928.00平方米,实用地面积4414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3045.1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72275.6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69.5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4134.18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769.5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7436.20平方米;容积率1.679,建筑密度39.50%,建筑系数40.00%,绿地率15.0%;机动车停车位230辆,非机动车停车位780辆。

现该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因项目建设生产需要向我局申请对项目总平面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如下调整:

1.取消P1#污水设备间,层数由2层调整为1层,建筑高度由11.80调整为5.50,计容建筑面积由332.36平方米调整为94.55平方米(减少237.81平方米),建筑面积由332.36平方米调整为94.55平方米(减少237.81平方米

2.1#地下污水池调整为预留

3.1#一层高度由8.1调整为8.6m,二层由4.5调整为6.8,五层由4.5m调整为5.9,建筑高度由27.90调整为30.10,计容面积由11189.68平方米调整为10554.96平方米(减少634.72平方米),建筑面积由9331.16平方米调整为8696.44平方米(减少634.72平方米

4.原5#6#合并为6#,一层层高由8.0调整为9.6,二层层高由4.5调整为7.9米,三层层高由4.5米调整为6.0米,四层轮廓调整,建筑高度由23.30调整为28.70米,原5#楼单栋建筑面积4032.61平方米原6#楼单栋建筑面积4032.61平方米调整为现6#单栋建筑面积6463.30平方米(减少1601.92平方米)。原5#楼单栋计容面积4032.61平方米原6#楼单栋计容面积4032.61平方米,调整为现6#楼单栋计容面积8467.50平方米(增加402.28平方米),6#楼西侧3T电梯调整为2T电梯,整体轮廓调整,平面、立面相应调整;

5.8B#屋面新增上人楼梯,8B#楼单栋建筑面积由3626.55平方米调整为3650.76平方米(增加24.21平方米),8B#楼单栋建筑面积由3626.55平方米调整为3650.76平方米(增加24.21平方米)。

6.9#楼A轴交4轴处电梯尺寸修改,9#楼单栋计容面积由5877.66平方米调整为5867.74平方米(减少9.92平方米),单栋建筑面积由5877.66平方米调整为5867.74平方米(减少9.92平方米)。

调整后该项目主要规划技术指标为:总用地面积46928平方米(合70.39亩),实用地面积44146平方米(合66.22亩);建筑占地面积17362.75平方米(减少73.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0585平方米(减少2460.1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69815.50平方米(减少2460.1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69.5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3678.22平方米(减少455.96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769.50平方米;容积率1.669(减少0.01),建筑密度39.33%,建筑系数40.00%,绿地率15.0%;机动车停车位227辆,非机动车停车位768辆。

经审核,拟变更内容符合土地合同、地块规划条件、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现将该项目的调整情况进行公示,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1月3日。公示地点:岁金智谷·大健康智造产业园项目现场、闽侯县政务信息网(minhou.fuzhou.gov.cn)。

在公示期限内,本项目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该项目调整有异议,可来电或来信向我局审批科反映(联系电话:0591-22060065,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邮编:350100)。如要求听证,应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我局法规科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591-22981316,地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C楼4层资规局法规科,邮编:350100)。

附注:

  1、书面意见(申请)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4:00,逾期视为无效意见(申请)

  2、书面意见(申请)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附件:调整前后建筑设计方案(调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