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5年7月14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7-1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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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14日-2025年7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朗贤术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配件生产项目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洋下村洋辅路5号(青口工业投资区范围内),租赁远洋(福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1#厂房

福州朗贤术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洋下村洋辅路5号(青口工业投资区范围内),租赁远洋(福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1#厂房,建筑面积3200m2,年产汽车配件28000件。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16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540t/a

2项目喷粉产生的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有组织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电泳及烘干有机废气、喷粉烘干有机废气执行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以及表3和表4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林格曼黑度排放从严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二氧化硫≤0.090t/at/a,氮氧化物≤1.683t/a,挥发性有机物≤0.717t/aCOD0.428t/a,氨氮≤0.043t/a。你司应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VOCs排放区域倍量替代,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氨氮污染物的排放指标。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