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5年9月24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9-2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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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24日-2025年9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苏湾7号

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金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位于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苏湾7号,租赁福州鼓艺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1层部分及5层整层,租赁面积2159m2。检测范围主要包括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噪声与振动、生活饮用水、海水、土壤和水系沉积物、污泥、生物体、海洋沉积物、生物生态、固体废物、电磁辐射等环境检测。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实验废液、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包含实验室器皿初洗废液、后续清洗废水和润洗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近期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远期待周边市政配套管网建设完成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闽侯县竹岐乡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NH3-N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表1中的城市绿化用水水质标准,生活污水排放量≤648t/a,实验废液、实验器皿清洗废水排放量≤16.33t/a。

2、项目进行理化试验、消解处理等挥发性试剂配制过程产生极少量的挥发气体,主要为酸雾(以氯化氢、硫酸雾计)及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NMHC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应加强废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恶臭及刺激气体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值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03t/a。对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无需提交总量来源的说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2

福建皓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苏湾7号

福建金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皓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位于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苏湾7号,租赁福州鼓艺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1层部分及4层整层,租赁面积1727m2。检测范围主要包括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噪声与振动、生活饮用水、海水、土壤和水系沉积物、污泥等环境检测。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实验废液、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包含实验室器皿初洗废液、后续清洗废水和润洗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近期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远期待周边市政配套管网建设完成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闽侯县竹岐乡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NH3-N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表1中的城市绿化用水水质标准;生活污水排放量≤216t/a,实验废液、实验器皿清洗废水排放量≤8.34t/a。

2、项目进行理化试验、消解处理等挥发性试剂配制过程产生极少量的挥发气体,主要为酸雾(以氯化氢、硫酸雾计)及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NMHC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应加强废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恶臭及刺激气体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值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02t/a。对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无需提交总量来源的说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