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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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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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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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省兴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包装生产品生产线项目 |
榕侯环评〔2025〕50号 |
2025/10/13 |
二、作出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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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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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91350000611007201R001Q |
2025/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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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众安药业有限公司 |
91350000058400146Y001U |
2025/10/14 |
三、作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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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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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旺捷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收集转运8000吨废矿物油、废机油项目 |
M3501210002 |
2025/10/10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