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5年11月12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11-12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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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12日-2025年11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永源工艺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闽侯县鸿尾乡鸿尾南大道60号

福州永源工艺有限公司

福建中森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位于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鸿尾南大道60号,租赁福建省创邦实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面积30460.61m2。主要从事铁、木制工艺品生产加工项目。总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闽侯县鸿尾乡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量≤1350t/a。接管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NH3-N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的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收集并引至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需要同时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3、表4标准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其中邻鸿尾乡主干道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危险废物产生量≤31.3433t/a,都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不涉及SO2、NOX污染物排放,无需申请SO2、NOX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无生产废水的排放,无需申请COD、NH3-N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产生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2782t/a,应申请区域内倍量替代,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