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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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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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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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永源工艺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
闽侯县鸿尾乡鸿尾南大道60号 |
福州永源工艺有限公司 |
福建中森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位于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鸿尾南大道60号,租赁福建省创邦实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面积30460.61m2。主要从事铁、木制工艺品生产加工项目。总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0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闽侯县鸿尾乡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量≤1350t/a。接管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NH3-N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的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收集并引至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需要同时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3、表4标准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其中邻鸿尾乡主干道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危险废物产生量≤31.3433t/a,都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不涉及SO2、NOX污染物排放,无需申请SO2、NOX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无生产废水的排放,无需申请COD、NH3-N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产生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2782t/a,应申请区域内倍量替代,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