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5年12月19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12-1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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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9日-2025年12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宸广鞋材有限公司鞋材生产项目

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7号,租赁福州慧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2#厂房、4#厂房及锅炉房(锅炉房已改造为造粒车间)

福州宸广鞋材有限公司

福建星月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位于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7号,租赁福州慧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2#厂房、4#厂房及锅炉房(锅炉房已改造为造粒车间),租赁面积21454.02m2。预计年生产运动鞋底500万双。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排放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本项目冷却水及喷砂清洗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标准如下:①项目EVA改性造粒、EVA射出成型、EVA发泡成型、PA注塑成型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等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②橡胶大底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排放标准限值要求;③项目产生的硫化氢、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④项目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的标准限值。

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如下:①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按《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按最新标准执行);②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标准限值;③无组织氨、硫化氢、二硫化碳、臭气浓度厂界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项目应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304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