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5年12月22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12-2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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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2日-2025年12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楚鸣工艺品有限公司生产项目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7号

福州楚鸣工艺品有限公司

福建环诺科技有限公司

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7号,租赁福州慧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1#厂房、3#厂房,租赁面积           24441.34m2。年产10万件铁制品、10万件木制品。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排放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本项目冷却水及喷砂清洗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标准如下: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丁酯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NOx、SO2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如下:厂界颗粒物、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丁酯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中表3、表4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标准特别限值。项目应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763t/a,SO2≤0.038t/a,NOx≤0.231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