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5月7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05-0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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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7日-2026年5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翼飞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95万件汽车零部件等铸件项目

闽侯县祥谦镇辅翼村宫前268号

福州翼飞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中森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位于闽侯县祥谦镇辅翼村宫前268号,租赁福州兴利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号厂房一层,租赁面积2000m2。年产195万件汽车零部件等铸件,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每半年对冷却塔更换一次冷却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冷却水排放量≤8t/a。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排放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216t/a。

2、颗粒物、非甲烷总烃、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中表3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SO2≤0.009t/a、NOX≤0.0842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556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