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5月15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05-1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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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15日-2026年5月2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众心联激光晶体生产项目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岁金智谷·福州大健康产业园36#厂房

福州市众心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岁金智谷·福州大健康产业园36#厂房,建筑面积2349.39平方米。项目预计年产激光晶体200万只,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本次建设项目部分工艺环节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其余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与本项目纯水制备废水一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中生产废水≤1166.4t/a,生活污水排放量≤384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表2、表3标准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按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全厂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396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