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5月19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05-1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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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19日-2026年5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奇达EVA拖鞋、PE拖鞋、PVC面带加工项目

闽侯县尚干镇祥宏中路20号,租赁华源工艺品有限公司5#厂房1~3层

福州奇达工艺品有限公司

福建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位于闽侯县尚干镇祥宏中路20号,租赁华源工艺品有限公司5#厂房1~3层,租赁面积6523.32m2。原项目位于闽侯县尚干镇祥宏中路20华源工艺品有限公司1#厂房1~3层,年产EVA射出拖鞋400万双、PE拖鞋400万双,现新增年EVA射出拖鞋40万双、PE拖鞋30万双、PVC面带10万双。扩建后年产EVA拖鞋440万双、PE拖鞋430万双、PVC面带10万双,本次扩建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本次扩建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生活污水近期接入出租方福建省闽侯县华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出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级排放标准排入红南溪汇入淘江远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生活污水排放量637.5t/a。

2、扩建前原料不涉及橡胶,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标准乙酸乙酯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扩建后原料涉及天然橡胶,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苯、甲苯、二甲苯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标准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乙酸乙酯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臭气浓度、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标准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乙酸乙酯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臭气浓度、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浓度限值要求

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表2限值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扩建前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345t/a,扩建项目新增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4845t/a,本次扩建后,全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8295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2

福州福韵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汽车配件制品项目

闽侯县青口镇杨厝村奔驰大道7号,租赁福建惠林机械有限公司2#厂房

福州福韵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福建皓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位于闽侯县青口镇杨厝村奔驰大道7号,租赁福建惠林机械有限公司2#厂房,租赁面积2785.2m2。年产橡胶制品150吨、塑料制品350吨,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排放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391.5t/a。

2、项目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及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厂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排放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排放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及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940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