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7月17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07-17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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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17日-2026年7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乐辉汽配有限公司涂装生产线改造项目

闽侯县青口镇溪东村宏溪路8号

福州乐辉汽配有限公司

福建星月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位于闽侯县青口镇溪东村宏溪路8号,租赁福州环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房一的后半部分,租赁面积2520m2。年涂装汽车配件10万件、电泳涂装件30万件,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排放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水质控制限值),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本次改建未新增职工人数,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432t/a,生产废水排放量≤8873.26t/a。

2、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应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提高车间内废气收集效率。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企业边界监控点无组织排放1h平均浓度值分别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天然气低氮燃烧后烟气中的颗粒物、SO2、NOx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COD≤0.444t/a、NH3-N≤0.044t/a、SO2≤0.029t/a、NOX≤0.275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584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