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不罚〔2025〕000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闽侯联合食品工业(国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11302008A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洲头村东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本
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集水沉淀池1、集水沉淀池2均设有排水管通往厂区东南侧村道的市政污水井,现场虽无废水外排,但具备外排条件,且管道设置的目的是用于废水外排,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121611302008A001U)中关于废水不外排的要求不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4月3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及废水排放去向);
2.2025年4月3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去向、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
3.2025年4月3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去向);
4.2025年4月30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5年4月30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5年4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5年4月30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的身份信息);
8.2025年4月30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公司生产废水不外排);
9.2025年5月21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0.2025年5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将沉淀池与市政污水井间连通的管道封堵);
11.2025年5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已将沉淀池与市政污水井间连通的管道封堵);
12.2025年5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
13.2025年5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4.2025年5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不罚事告〔2025〕00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至2025年6月24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6月13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不罚事告〔2025〕0003号)及2025年6月17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5项“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有关规定,鉴于检查现场未发现你公司废水排放行为,且及时封堵沉淀池与市政污水井间连通的管道,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