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侯联合食品工业(国际)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7-2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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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罚罚决〔2025〕000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闽侯联合食品工业(国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11302008A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洲头村东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本

  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1日,你公司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275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4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监测的情况);

  2.2025年4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场地布局及监测布点情

  况);

  3.2025年4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共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监测情况);

  4.2025年4月1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5.2025年4月11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6.2025年4月11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法人代表黄永本护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代表身份信息);

  7.2025年4月11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

  8.2025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监测结果告知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9.2025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G-002号)原件1份(证明监测位置、监测结果等情况);

  10.2025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浓度执行的排放限值为30mg/m3);

  11.2025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锅炉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浓度执行的排放限值为30mg/m3);

  12.2025年5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13.2025年5月21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4.2025年5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12345”信访投诉平台在线调阅截图打印件1份(结合《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G-002号)证明你公司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

  15.2025年5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6.2025年5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5〕00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于2025年6月23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材料,申辩不应予以处罚的理由为:“监测取样在烟囱底部、排烟超标系多年积垢所致”。

  经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会议研究,对于你公司所提出的申辩现做出如下答复意见:

  1.关于废气采样位置

  对于你公司申辩中提及的2019年验收废气采样位置位于烟囱顶端,实为不符《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申辩中提及的我局废气采样位置位于烟囱底部的情况,经对照现场采样照片,该申辩内容与实际不符。我局监测取样位置是你公司烟囱上的废气取样口,该口设置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

  2.关于排烟超标原因

  作为排污单位,你公司应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确保其排放的废气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你公司申辩提出的烟囱内部积垢或是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排放废气中颗粒物超标的原因不成立。

  综上,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认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6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5〕0002号) 、《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2025年6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整(16.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