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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5-2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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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罚罚决〔2025〕0001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福元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宝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CGU7HY2Y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前洋村祥宏南路1号

  2025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进行喷胶包覆、烘烤作业时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也未设置排气筒,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2月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喷胶工序正在使用,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2.2024年12月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喷胶工序正在使用,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3.2025年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喷胶工序正在使用,截至2025年1月3日仍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4.2025年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车间主管***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喷胶工序正在使用,截至2025年1月3日仍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5.2025年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喷胶工序正在使用,截至2025年1月3日仍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6.2025年1月3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及受委托事项);

  7.2025年1月3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主管***的身份信息);

  8.2025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喷胶工序正在使用,截至2025年1月3日仍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9.2025年1月6日由你公司经理***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及受委托事项);

  10.2025年1月6日由你公司经理***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11.2025年1月6日由你公司经理***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宝燕的身份信息);

  12.2025年1月6日由你公司经理***提供的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份(证明你公司经理***的身份信息);

  13. 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信息);

  14.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登记信息);

  15.2025年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公司生产原料照片2张及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原料产商官网截取的生产原料成分图2张(证明你公司所使用的原料中含有VOCs成分);

  16.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上调阅的案件台账截图1份(证明自本次案件立案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你公司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7.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上调取的投诉台账截图1份(证明未发现你公司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18.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限期整改通知书》(闽榕侯环限改〔2024〕21号)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限期整改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及整改要求);

  19.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20.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1.你公司已申领排污登记许可,生产过程中无注塑、喷漆工序;2.你公司所使用的原料为污染成份相对较小的水性胶;你公司经营情况不善,2025年1月3日执法人员复核当日正在进行结束经营前的备货生产以进行清算,非正常生产;3.根据你公司原料供应商提供的原料安全数据表(MSDS)第九部分理化特性中VOCs显示无数据,你公司认为其所使用的原料中不含VOCs”为由,要求不予处罚。

  经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法制会议研究,对于你公司所提出的陈述申辩现做出如下答复意见:

  1.关于无注塑、无喷漆问题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及对经理***的调查询问,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虽不涉及喷漆、注塑工艺,但存在喷胶包覆烘烤工序,且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我局在进行裁量时已对此情况进行考虑,将裁量因子“违法行为后果”裁量为“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将裁量因子“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2.关于非正常生产问题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查时已告知你公司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得恢复生产,并于2024年12月12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闽榕侯环限改〔2024〕21号),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你公司立即停产,并于14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2025年1月3日现场检查时,距离下达整改通知书已22日,超出整改时限你公司未完成整改且仍在进行生产。

  3.关于无VOCs产生问题

  2025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因你公司已关停,现场无工作人员,我局执法人员在青口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福州源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补充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关停,但生产设备及生产原料未清理,仍放置于厂房内;除你公司陈述申辩所提及的苏州绿淼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性胶(LM-08)外,现场的生产原料还包括上海九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溶性胶水(WPU9200-6C(IHX))以及固化剂(WPU9200-6BL),苏州绿淼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固化剂(LM-HD100),你公司仅提供了水性聚氨酯胶(LM-08)的安全数据表,你公司提供的水性聚氨酯(LM-08)的安全数据表(MSDS)第九部分理化特性中VOC(g/l)无数据,但该部分最后备注了该物理数据为典型值,非产品指标,且安全数据表(MSDS)的第三部分成分/组成信息中危害成分含有丙酮,该物质为易挥发物质。执法人员在青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及福州源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见证下利用手持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产品型号:VF320)对五种原料进行测量,五种原料中均检测出含有VOCs。

  综上,你公司提出的以上申辩理由不成立,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认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3月1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5〕0001号) 、《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2025年5月1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2025年5月1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7张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