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责改〔2025〕0001 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福元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宝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CGU7HY2Y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前洋村祥宏南路1号
2025年1月3日,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进行喷胶包覆、烘烤作业时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也未设置排气筒,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2月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喷胶工序正在使用,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2.2024年12月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喷胶工序正在使用,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3.2025年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喷胶工序正在使用,截至2025年1月3日仍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4.2025年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车间主管***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喷胶工序正在使用,截至2025年1月3日仍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5.2025年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该公司喷胶工序正在使用,截至2025年1月3日仍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6.2025年1月3日由该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及受委托事项);
7.2025年1月3日由该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份(证明该公司车间主管***的身份信息);
8.2025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喷胶工序正在使用,截至2025年1月3日仍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9.2025年1月6日由该公司经理***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及受委托事项);
10.2025年1月6日由该公司经理***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11.2025年1月6日由该公司经理***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宝燕的身份信息);
12.2025年1月6日由该公司经理***提供的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份(证明该公司经理***的身份信息);
13. 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信息);
14.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登记信息);
15.2025年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该公司生产原料照片2张及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原料厂商官网截取的生产原料成分图2张(证明该公司所使用的原料中含有VOCs成分);
16.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上调阅的案件台账截图1份(证明自本次案件立案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该公司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7.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上调取的投诉台账截图1份(证明未发现该公司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18.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限期整改通知书》(闽榕侯环限改〔2024〕21号)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限期整改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及整改要求);
19.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20.2025年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设施安装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