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责改〔2025〕000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闽侯联合食品工业(国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11302008A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洲头村东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本
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1日,你公司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275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4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监测的情况);
2.2025年4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场地布局及监测布点情况);
3.2025年4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共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监测情况);
4.2025年4月1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5.2025年4月11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6.2025年4月11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法人黄永本护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身份信息);
7.2025年4月11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
8.2025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监测结果告知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9.2025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G-002号)原件1份(证明监测位置、监测结果等情况);
10.2025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浓度执行的排放限值为30mg/m3)。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排放废气达标排放。
你单位须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我局将在30 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