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鼎立(福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9-0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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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罚责改〔2025〕0008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鑫鼎立(福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自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20FPN2M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榕洲路58号闽侯城南新区(现:阳光城领海)6#605单元

  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锦绣时代项目进行检查,调阅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8月6日至10日夜间未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但进行水泥浇筑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8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锦绣时代项目8月6日至10日夜间未按规定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2025年8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8月11日,由你公司项目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4.2025年8月11日,由你公司项目经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邱自贞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邱自贞的身份信息);

  5.2025年8月11日,由你公司锦绣时代项目经理***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的身份信息);

  6.2025年8月11日,由你公司项目经理***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承包锦绣时代项目钢筋制作安装、模板制作安装、混凝土浇筑、脚手架拆除、混凝土供应等工艺);

  7.2025年8月1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5年8月1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项目经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锦绣时代项目8月6日至10日夜间未按规定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但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9.2025年8月1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锦绣时代项目承包人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鑫鼎立(福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锦绣时代项目分包商,且8月6日至10日夜间未按规定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但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10.2025年8月12日,由锦绣时代项目承包人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提供的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11.2025年8月12日,由锦绣时代项目承包人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的身份信息);

  12.2025年8月12日,由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13.2025年8月12日,由锦绣时代项目承包人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提供的锦绣时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为锦绣时代项目承包人);

  14.2025年8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5.2025年8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锦绣时代工地诉求件1份(证明锦绣时代项目工地群众投诉情况);

  16.2025年8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7.2025年8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侯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截图1份(证明街心公园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

  18.2025年8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侯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街心公园项目位于县域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19.2025年8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暂停施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