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不罚〔2025〕0006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倍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章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2YKQR89E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陈店湖路18号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胶工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手工刷胶后废气无组织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6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6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行政管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上胶工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3.2025年6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4.2025年6月18日由你公司行政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5年6月18日由你公司行政管理***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章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章高的身份信息);
6.2025年6月18日由你公司行政管理***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的身份信息);
7.2025年6月18日由你公司行政管理***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5年6月18日由你公司行政管理***提供的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自主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及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在你公司环评、验收等材料载明上胶工艺废气应该同喷漆废气一起收集处理后排放);
9.2025年6月18日由你公司行政管理***提供的三棵树森博士优选白胶MA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上胶工艺采用的为低VOCs胶黏剂);
10.2025年6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1.2025年6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12.2025年6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3.2025年6月23日由你公司行政管理***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4.2025年6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进行整改,将上胶工艺搬至喷漆房内进行,上胶废气同喷漆废气一起收集处理后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不罚告〔2025〕00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至2025年8月27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8月18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不罚事告〔2025〕0006号)、2025年8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3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的有关规定,鉴于该公司上胶工艺原先位于喷漆房内同喷漆废气一起收集处理后排放,直至2025年初才将上胶工艺移出喷漆房。且该公司使用的三棵树森博士优选白胶符合GB 33372-2020标准,属于低VOCs胶黏剂,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