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不罚〔2025〕000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惠(福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D5L8H269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宏溪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程名山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工业固废露天堆放于2处租赁的场地上,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5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份(证明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2处露天堆场上的黑色砂土物料流出场地外);
2.2025年5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名山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的黑色砂土物料系来自于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的炉渣等工业固废,在贮存期间露天堆放于2处租赁的空地上,且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露天堆场上的黑色砂土物料流出场地外);
3.2025年5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2张(证明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露天堆放于2处租赁场地上的黑色砂土物料流出场地外);
4.2025年5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名山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5年5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名山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5年5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名山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登记情况);
7.2025年5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名山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登记情况);
8.2025年5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名山提供的私人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2处堆场的租赁情况);
9.2025年5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名山提供的你公司与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废砂委外处理合约书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将产生的炉渣、废砂、粉尘等工业固废委托给你公司进行处理);
10.2025年5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名山提供的你公司2025年1-4月固废处理去向统计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工业固废处理去向情况);
11.2025年5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
12.2025年5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副经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新惠公司处理炉渣、废砂、粉尘等工业固废情况);
13.2025年5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现场照片8张(证明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工业固废的产生情况);
14.2025年5月26日由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副经理*提供的六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六和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15.2025年5月26日由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副经理*提供的六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证明六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16.2025年5月26日由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17.2025年5月26日由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副经理*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六和公司副经理*的身份信息);
18.2025年5月26日由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副经理*提供的六和公司排位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六和公司产生的炉渣、废砂、粉尘等工业固废废物类别为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
19.2025年5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20.2025年6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将2处露天堆场上的物料清运转移至新租赁的厂房内贮存,并已对流出场地外的黑色砂土物料进行清理);
21.2025年6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公司已将2处露天堆场上的物料清运转移至新租赁的厂房内贮存,并已对流出场地外的黑色砂土物料进行清理);
22.2025年6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23.2025年6月25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24.2025年6月26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新租赁的厂房信息);
25.2025年6月26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运输协议复印件、过磅单统计表及费用结算清单各1份(证明你公司对2处堆场黑色砂土物料的处置情况及处置费用);
26.2025年6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环保处罚台账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2年无环境违法记录);
27.2025年6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至2025年8月8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7月31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不罚事告〔2025〕0004号)及2025年8月1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26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应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2处露天堆场堆放的黑色砂土物料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属于可利用的建材原料,对环境产生的危害后果轻微,且你公司已及时将2处露天堆场及流出场地外的物料进行清理并转移至符合贮存要求的场所内,你公司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2.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