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罚决〔2025〕000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旺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45ATPX3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肖家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江旺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经监测,你公司车间东侧厂界外1米处噪声值为62dB,厂界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6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及监测点位情况);
2.2025年6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在你公司总经理*陪同下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3.2025年6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证明现场检查及监测情况);
4.2025年6月18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5年6月18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江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5年6月1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5年6月18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信息);
8.2025年6月18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环评批文、验收意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情况及厂界噪声排放限值);
9.2025年6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0.2025年6月23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N-005号]1份(证明你公司东侧厂界噪声超过噪声排放限值);
11.2025年6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已将侯环测(2025)N-005号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总经理*已确认监测报告数据);
12.2025年6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将侯环测(2025)N-005号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送达你公司);
13.2025年6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环评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位于闽侯县祥谦镇肖家道工业集中区内,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14.2025年6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至2025年8月29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8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5〕0005号)及2025年8月22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六)噪声污染防治类”第1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