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责改〔2025〕001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乐辉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其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2TFP45M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溪东村(福州环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房一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废水未按照环评审批意见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要求将生产废水循环使用,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外排生产废水。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0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应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你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生产废水);
2.2025年10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负责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生产废水);
3.2025年10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0月21日,由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5年10月21日,由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黄其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黄其斌的身份信息);
6.2025年10月21日,由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7.2025年10月21日,由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提供环评审批意见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各2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应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8.2025年10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9.2025年10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0.2025年10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测报告(侯环测(2025)X-026号)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外排);
11.2025年1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总监***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已将10月21日水样监测报告送达及你公司已确认监测结果);
12.2025年1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将10月21日水样监测报告送达你公司);;
13.2025年11月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14.2025年11月3日,由你公司生产总监***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总监***的身份信息);
15.2025年11月3日,由你公司生产总监***提供的《福州乐辉汽配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备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拆除违反规定设置的排污口,停止违法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完成整改,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