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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12-04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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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侯环罚责改〔2025〕001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群耀(福建)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伟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33T9PH61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港尾镇深沃村深沃576号

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闽侯县上街镇明德路3号福建美术馆项目进行检查,调阅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0月23日、10月24日、11月2日、11月10日、11月15日夜间未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产生噪声的举臂机、挖掘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福建美术馆项目夜间未按规定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劳资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福建美术馆项目夜间未按规定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3.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劳资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劳资员***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叶伟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叶伟群的身份信息);

6.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劳资员***提供的《幕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福建美术馆项目幕墙工程);

8.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劳资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劳资员***的身份信息);

9.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劳资员***提供的材料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材料员***的身份信息);

10.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1.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美术馆项目诉求件复印件3份(证明福建美术馆项目群众投诉情况);

12.2025年11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侯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美术馆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暂停施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