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闽宏大石材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10-13 09:21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闽榕侯环罚责改〔2025〕001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中闽宏大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善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375DD6G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桐口村桐溪30号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2.2025年9月3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9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在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见证下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9月30日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送达监测报告,你公司已确认噪声超标结果);

3.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噪声和无组织粉尘进行监测);

4.2025年9月25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5年9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6.2025年9月25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善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善秋的身份信息);

7.2025年9月25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8.2025年9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福州中闽宏大石材有限公司机制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即昼间≤60dB));

9.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5年9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N-008号)1份(证明你公司9月25日厂界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完成以下整改:

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并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保证排放的工业噪声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