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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11-2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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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侯环罚不罚〔2025〕0010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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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2YBF248M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辅翼村(福州佩考林工业有限公司)2#厂房整座

法定代表人:张秋英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危废贮存间内3袋污水设施污泥、3袋磷化渣未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9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危废贮存间内3袋污水设施污泥、3袋磷化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2025年9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危废贮存间内3袋污水设施污泥、3袋磷化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2025年9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9月6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5年9月6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5年9月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5年9月6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信息);

8.2025年9月6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环评批文、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情况);

9.2025年9月6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2025年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污泥、磷化渣出入库情况);

10.2025年9月6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转运预处理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磷化渣、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以及你公司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情况);

11.2025年9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粘贴危废标识的3袋废水处理污泥、3袋磷化渣现已粘贴危废标识);

12.2025年9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未粘贴危废标识的3袋废水处理污泥、3袋磷化渣现已粘贴危废标识);

13.2025年9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4.2025年9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环保处罚台账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2年无环境违法记录);

15.2025年9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至2025年11月12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1月4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不罚事告〔2025〕0010号)及2025年11月5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6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关规定,应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鉴于你公司自2023年9月6日至2025年9月6日,没有生态环境处罚记录,本次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9月6日,未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并已在2025年9月11日前完成整改,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你公司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8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2.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