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东升电器设备厂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11-2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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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侯环罚不罚〔2025〕0011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东升电器设备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296953533

住所:福建闽侯青口镇杨厝村千家山工业区(福建惠林机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郑秀忠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危废贮存间内部分磷化渣、废水处理污泥未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9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厂危废间内部分磷化渣、废水处理污泥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2025年9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厂长郑秀忠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危废间内部分磷化渣、废水处理污泥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2025年9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9月10日由你厂厂长郑秀忠提供的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5年9月10日由你厂厂长郑秀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5年9月10日由你厂厂长郑秀忠提供的你厂环评批文、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环评审批、验收情况);

7.2025年9月10日由你厂厂长郑秀忠提供的你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磷化渣、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8.2025年9月10日由你厂厂长郑秀忠提供的你厂2025年7月7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2025年7月7日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9.2025年9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厂已将危废贮存间内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

10.2025年9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厂长郑秀忠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已将危废贮存间内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

11.2025年9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厂危废贮存间内的危废已转移);

12.2025年9月15日由你厂厂长郑秀忠提供的你厂2025年9月11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2份(证明你厂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13.2025年9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4.2025年9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环保处罚台账截图1份(证明你厂近2年无环境违法记录);

15.2025年9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至2025年11月12日你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1月4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不罚事告〔2025〕0011号)及2025年11月5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6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关规定,应对你厂处以罚款。鉴于你厂自2023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10日,没有生态环境处罚记录,本次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9月10日,未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并已在2025年9月11日将危废贮存间内的危废进行转移处置,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你厂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8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2.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