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罚决〔2025〕001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中闽宏大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善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375DD6G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桐口村桐溪30号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2.2025年9月3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9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在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见证下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9月30日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监测报告,该公司已确认噪声超标结果);
3.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厂界噪声和无组织粉尘进行监测);
4.2025年9月25日,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5年9月25日,由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6.2025年9月25日,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善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善秋的身份信息);
7.2025年9月25日,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8.2025年9月25日,由该公司提供的《福州中闽宏大石材有限公司机制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即昼间≤60dB));
9.2025年9月25日,由该公司提供的《福州中闽宏大石材有限公司机制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
10.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1.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信访举报件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信访举报情况)
12.2025年9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N-008号)1份(证明该公司9月25日厂界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
13.2025年10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4.2025年10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侯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截图1份(证明福州中闽宏大石材有限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
15.2025年10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6.2025年11月3日,由该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整改情况);
17.2025年11月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18.2025年11月5日 ,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N-009号)1份(证明该公司11月5日厂界噪声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5〕00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至2025年12月23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六)噪声污染防治类”第1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