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罚决〔2025〕001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乐辉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其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2TFP45M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溪东村(福州环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房一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废水未按照环评审批意见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要求循环使用,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外排生产废水。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0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应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你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生产废水);
2.2025年10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负责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生产废水);
3.2025年10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0月21日,由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5年10月21日,由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黄其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黄其斌的身份信息);
6.2025年10月21日,由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7.2025年10月21日,由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提供环评审批意见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各2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应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8.2025年10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9.2025年10月21日、1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0.2025年10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X-026号)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11.2025年1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总监***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已将10月21日水样监测报告送达及你公司已确认监测结果);
12.2025年1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将10月21日水样监测报告送达你公司);
13.2025年11月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14.2025年11月3日,由你公司生产总监***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总监***的身份信息);
15.2025年11月3日,由你公司生产总监***提供的《福州乐辉汽配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备案);
16.2025年1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7.2025年1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侯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
18.2025年11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19.2025年11月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你公司);
20.2025年11月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5〕00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至2025年12月25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第6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
附件:
|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
|||
|
(单位:万元) |
|||
|
案由 |
涉嫌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
||
|
当事人 |
福州乐辉汽配有限公司 |
||
|
立案号 |
闽榕侯环罚立(2025)0013号 |
||
|
法律责任 |
法律名称和条款 |
法定处罚上限:M |
10.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法定处罚下限:N |
2.00 |
|
|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
|||
|
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1~5) |
|
违法行为后果 |
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0.21) 2.监测报告 |
1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2个月以上 |
1.询问笔录(10.21,11.3) 2.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章程 |
5 |
|
违法行为发生地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闽侯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截图 |
1 |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 |
1 |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 |
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0.21)2.监测报告 |
1 |
|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 |
|||
|
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1~5) |
|
违法事实 |
排污口已投入使用 |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0.21) 2.询问笔录(10.21) |
5 |
|
建设地点 |
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
环评审批意见 |
1 |
|
违法行为改正时间 |
限期内改正或逾期不足 5 天改正 |
整改报告 |
1 |
|
废水类别 |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含第一类污染物、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X-026号) |
5 |
|
排放去向或区域 |
V 类水域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二类建设用地 |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0.21) 2.询问笔录(10.21,11.3) |
1 |
|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
|||
|
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2~2) |
|
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 |
立即改正 |
整改报告 |
-2 |
|
配合调查情况 |
配合调查 |
制作的笔录及调取的材料 |
-2 |
|
主观过错程度 |
过失 |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0.21) 2.询问笔录(10.21,11.3) |
-2 |
|
共性、个性裁量表均值: |
2.3333333 |
||
|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
1.6666666 |
||
|
修正裁量表取值个数: |
3 |
||
|
修正裁量表取值总和: |
-6 |
||
|
裁量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 |
-0.3 |
||
|
计算公式=N+(M-N)×[(A-1)/4]×(1+B) |
2.9 |
||
|
最终罚款金额 【备注: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示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
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