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罚决〔2025〕001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群耀(福建)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伟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33T9PH61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港尾镇深沃村深沃576号
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闽侯县上街镇明德路3号福建美术馆项目进行检查,调阅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福建美术馆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0月23日、10月24日、11月2日、11月10日、11月15日夜间未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产生噪声的举臂机、挖掘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福建美术馆项目夜间未按规定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劳资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福建美术馆项目夜间未按规定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3.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劳资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劳资员***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叶伟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叶伟群的身份信息);
6.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劳资员***提供的《幕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福建美术馆项目幕墙工程);
8.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劳资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劳资员***的身份信息);
9.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劳资员***提供的材料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材料员***的身份信息);
10.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1.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美术馆项目诉求件复印件3份(证明福建美术馆项目群众投诉情况);
12.2025年11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3.2025年11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侯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截图1份(证明福建美术馆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
14.2025年11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侯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美术馆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15.2025年11月2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5〕00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至2025年12月25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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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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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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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涉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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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群耀(福建)幕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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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号 |
闽榕侯环罚立(2025)0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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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
法律名称和条款 |
法定处罚上限:M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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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法定处罚下限:N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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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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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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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后果 |
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1.信访投诉平台在线调阅截图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19 3.询问笔录11.19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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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检查照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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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地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闽侯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截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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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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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 |
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
1.信访投诉平台在线调阅截图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19 3.询问笔录11.19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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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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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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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调查情况 |
配合调查 |
制作的笔录及调取的材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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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程度 |
故意 |
询问笔录11.19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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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个性裁量表均值: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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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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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裁量表取值个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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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裁量表取值总和: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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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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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X=N+(M-N)×[(A-1)/4]×(1+B) |
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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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罚款金额【备注: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示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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