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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01-1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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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侯环罚责改〔2026〕0001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长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烜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U0WG1D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新南大道166号3号楼107室

2026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闽侯县南屿镇普利斯制衣项目进行检查,调阅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4日、12月26日、12月27日、12月28日、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1月3日、1月5日夜间未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产生噪声的挖掘机、运输车辆在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普利斯制衣项目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普利斯制衣项目夜间未按规定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2026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普利斯制衣项目夜间未按规定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3.2026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6年1月6日,由你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6年1月6日,由你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林烜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林烜明的身份信息);

6.2026年1月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6年1月6日,由你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8.2026年1月6日,由你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节选)》和《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发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普利斯制衣项目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

9.2026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0.2026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普利斯制衣项目诉求件复印件3份(证明普利斯制衣项目群众投诉情况);

11.2026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2.2026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侯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截图1份(证明普利斯制衣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

13.2026年1月1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侯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普利斯制衣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14.2026年1月1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暂停施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