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罚决〔2025〕001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富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8UHTA04X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奔驰大道6号1#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益祥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原环评批复的陶化工艺改为磷化,并新增一条电泳生产线,同时将喷粉线、喷胶线、电泳线配套烤炉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0月2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将环评批复的陶化工艺改为磷化,并新增一条电泳生产线,同时将喷粉线、喷胶线、电泳线配套烤炉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
2.2025年10月2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环评批复的陶化工艺改为磷化,并新增一条电泳生产线,同时将喷粉线、喷胶线、电泳线配套烤炉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3.2025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前处理线、电泳线工程师*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的一条电泳线于2023年8月建设完成);
4.2025年10月2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3张及现场视频(证明你公司将环评批复的陶化工艺改为磷化,并新增一条电泳生产线,同时将喷粉线、喷胶线、电泳线配套烤炉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
5.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6.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益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7.2025年10月23日、10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的身份信息);
9.2025年10月24日由你公司前处理线、电泳线工程师*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前处理线、电泳线工程师*的身份信息);
10.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环评审批、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将环评批复的陶化工艺改为磷化,并新增一条电泳生产线,同时将喷粉线、喷胶线、电泳线配套烤炉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1.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2025年福州富翔定购合同、磷化液及电泳线涂料等电子发票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磷化液、电泳线涂料等的使用情况);
12.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2025年福州富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订购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液化气的使用情况);
13.2025年10月23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电泳设备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电泳线的合同信息);
14.2025年10月24日由你公司前处理线、电泳线工程师*提供的人事任命通知、员工入职登记表及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前处理线、电泳线工程师*负责富翔公司电泳线工作的相关信息);
15.2025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6.2025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电泳生产线环境影响项目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17.2025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环保处罚台账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2年无环境违法记录);
18.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将磷化工艺改为陶化,电泳线已停用,排污许可证废气排放去向已变更,现与实际废气排放去向一致);
19.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0.2025年11月19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废气排放去向已变更,现与实际废气排放去向一致);
21.2025年11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22.2025年12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新增电泳线的建成时间为2023年8月,电泳线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归富翔公司所有);
23.2025年12月19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设备租购合同、电泳设备送货单、电子发票、电泳设备完工单、设备交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新增电泳线的建成时间为2023年8月,电泳线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归富翔公司所有);
24.2025年12月19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首次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
25.2025年12月19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电泳产品采购对账单复印件3份(证明电泳线的投入使用时间为2024年4、5月份);
26.2025年12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州三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英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新增电泳线的建成时间为2023年8月,电泳线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归富翔公司所有);
27.2025年12月19日由三井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英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三井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28.2025年12月19日由三井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英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三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6年1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报告,陈述你公司已积极开展整改,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向我局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你公司已将磷化工艺改为陶化,电泳线已停用,目前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稿已编制完成;排污许可证废气排放去向已变更,现与实际废气排放去向一致;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研究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减少的处罚金额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的10%予以确定,即你公司最终确定的罚款数额为22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1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5〕0014号)、2026年1月9日送达回证、2026年1月16日你公司陈述申辩报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闽侯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异地修复认购协议书》、《环保技术服务合同》,2026年1月23日你公司生态修复费用电子凭证、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费用电子凭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2项“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