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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04-0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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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侯环罚决〔2026〕000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加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05133241F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大湖乡后洋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日常消纳地管网维修过程中管路错接,导致你公司用于消纳地回灌的尾水通过加药清水池排泥管流入回灌地内地表水沟,最终排入外环境,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1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采样情况等);

2.2026年1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水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日常消纳地管网维修过程中管路错接,导致你公司加药清水池的水及用于消纳地回灌的尾水均可通过相关的阀门控制经该黑色PVC管道口流入地表水沟);

3.2026年1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12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情况、现场采样情况);

4.2026年1月27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水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6年1月27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水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水的身份信息);

6.2026年1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7.2026年1月27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水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黄邦晓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6年1月28日,由你公司生产负责人黄邦晓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负责人黄邦晓的身份信息);

9.2026年1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负责人黄邦晓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日常消纳地管网维修过程中管路错接,导致你公司用于消纳地回灌的尾水通过加药清水池排泥管流入回灌地内地表水沟);

10.2026年1月28日,由你公司生产负责人黄邦晓提供的回灌地灌溉支管布设情况照片、回灌支管错接清水池排泥管位置整改前后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回灌管道布设情况,管路错接位置整改情况);

11.2026年2月2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6)X-003号)1份(证明1月27日回灌地内地表水沟残留液、回灌地内地表水沟汇入大坪溪的汇入点、汇入点上下游、加药清水池、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回灌地内地表水沟黑色PVC管出水水质监测结果,你公司回灌地内地表水沟残留液氨氮超过回灌标准,大坪溪汇入点下游水质受回灌地内地表水沟污水影响水质变差);

12.2026年2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水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1月27日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回灌地内地表水沟残留液、回灌地内地表水沟汇入大坪溪的汇入点、汇入点上下游、加药清水池、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回灌地内地表水沟黑色PVC管出水水质监测结果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对污水直流地表水沟不知情);

13.2026年2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湖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湖基地项目为报告书项目,已办理审批验收手续,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14.2026年2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湖基地环境影响后评价节选复印件及灌溉用地租赁协议各1份(证明福建光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湖基地生猪养殖废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即COD≤200mg/L,氨氮≤80mg/L,TP≤8mg/L。处理后的尾水除回用猪舍外全部用于灌溉,不外排);

15.2026年2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水功能区划》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大目溪全流域为Ⅲ类水体,即你公司回灌地地表水沟汇入的大坪溪为Ⅲ类水体);

16.2026年2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你公司回灌储液桶照片、厂区及回灌地内回灌管道布设情况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储液空间大,回灌管道布设多,污水可充分储存、回灌,无故意直排需要);

17.2026年2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闽侯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分析的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地址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18.2026年2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检查执法系统关于历史案件的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含本次));

19.2026年2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12345”平台关于投诉件的查询截图1份(证明无你公司相关投诉,未对周边群众造成影响);

20.2026年2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21.2026年3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水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非税收入缴款凭证及专家咨询费转账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6〕00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6年3月31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3月2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6〕0002号)、2026年3月2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其他类”第3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规定,考虑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肆仟伍佰肆拾元整(454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