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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04-03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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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侯环罚决〔2026〕0001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长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烜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U0WG1D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新南大道166号3号楼107室

2026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闽侯县南屿镇普利斯制衣项目工地进行检查,调阅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普利斯制衣项目工地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025年12月22日后的视频监控,其中2025年12月24日、12月26日、12月27日、12月28日、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1月3日、1月5日夜间未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产生噪声的挖掘机、运输车辆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普利斯制衣项目夜间未按规定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2026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普利斯制衣项目夜间未按规定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3.2026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6年1月6日,由你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6年1月6日,由你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林烜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林烜明的身份信息);

6.2026年1月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6年1月6日,由你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8.2026年1月6日,由你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节选)》和《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发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普利斯制衣项目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

9.2026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0.2026年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普利斯制衣项目诉求件复印件8份(证明普利斯制衣项目群众投诉情况);

11.2026年1月2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2.2026年1月2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侯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截图1份(证明普利斯制衣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

13.2026年1月2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普利斯制衣项目夜间未按规定取得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持续时间);

14.2026年1月20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的身份信息);

15.2026年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16.2026年1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后督察时你公司夜间未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

17.2026年1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侯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普利斯制衣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18.2026年1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19.2026年1月26日,由你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6〕00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至2026年3月31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