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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06-1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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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侯环罚不罚〔2026〕000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永福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56104140A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窗夏村

法定代表人:钱有武

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查阅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6年3月14日2-10时二氧化硫有效时均值折算值介于186.85-1256.22mg/m3、3月14日19时颗粒物有效时均值折算值为42.85mg/m3、3月18日19时颗粒物有效时均值折算值为42.7mg/m3,均超过你公司执行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其修改单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3月2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情况);

2.2026年3月2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总经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及整改情况);

3.2026年3月2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后及时检修及现场情况);

4.2026年3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6年3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6年3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6年3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信息);

8.2026年3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关于烧结砖隧道窑环保设施故障时无法立即停窑及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无法立即停窑,并采取补救措施);

9.2026年3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3月13日1:10-3月20日6:00焙烧窑进窑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3月14日污染防治设施故障时焙烧窑进料时间);

10.2026年3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异常报备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已对3月14日、3月18日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导致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异常情况进行报备);

11.2026年3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2026年3月份在线监控设备巡检维护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控设备日常维护情况);

12.2026年3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2026年3月份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比对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控数据能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13.2026年3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表3及其修改单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4.2026年3月2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证明你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50mg/m3、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3);

15.2026年3月2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你公司3月14日、18日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3月14日2-10时二氧化硫有效时均值折算值介于186.85-1256.22mg/m3,超过150mg/m3的排放限值;3月14日19时颗粒物有效时均值折算值为42.85mg/m3、3月18日19时颗粒物有效时均值折算值为42.7mg/m3,超过30mg/m3的排放限值);

16.2026年3月2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7.2026年4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不罚事告〔2026〕00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至2026年6月5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5月28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不罚事告〔2026〕0003号)及2026年5月29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万元)罚款(裁量处罚金额计算详见附件)。鉴于:1.根据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你公司两年内无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记录;2.根据你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你公司废气超标持续排放时间短,排放总量小等,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影响较轻;3.你公司3月14日、3月18日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异常时,均在系统上完成数据异常报备,且在数据异常的当日即完成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并实现达标排放;且你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上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2.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维护,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