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不罚〔2026〕000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市中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47THH03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文华村白水路11号吉特迈思(福州)钢铁制品有限公司2#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方洲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使用的一台生物质燃烧机加热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5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有1台生物质燃烧机加热炉并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2.2026年5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日常生产主要使用液化气燃烧机加热炉,认为审批的时候生物质燃烧机加热炉参照锅炉排放标准,对照《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仅需进行排污登记,故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3.2026年5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日常生产主要使用液化气燃烧机加热炉);
4.2026年5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6年5月26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6.2026年5月26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7.2026年5月2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6年5月26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9.2026年5月26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的身份信息);
10.2026年5月26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环评节选及环评批文、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验收情况以及你公司环境影响审批类型为报告表,排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建设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1.2026年5月26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0年排污登记情况,);
12.2026年5月26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你公司天然气燃烧机购买报价单及2021年至2026年5月瓶装液化气结算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天然气燃烧机安装及日常液化气使用情况);
13.2026年5月26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由福州恒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至2026年5月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近5年液化气罐购买的情况);
14.2026年6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拆除生物质燃烧机加热炉);
15.2026年6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生物质燃烧机加热炉已拆除);
16.2026年6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7.2026年6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环保处罚台账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无环境违法记录,本次系首次违法);
18.2026年6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系统环保投诉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5年至今无环保投诉件,你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19.2026年6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各1份(证明你公司行业类别为C3311金属结构制造,生物质燃烧机加热炉对应的排污管理类别为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生物质燃烧机加热炉拆除后剩液化气燃烧机加热炉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20.2026年6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节选各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一台液化气燃烧机加热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原审批意见仍适用;你公司拆除了生物质燃烧机加热炉后现场剩一台液化气燃烧机加热炉对照名录也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原审批意见仍适用);
21.2026年6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进行排污登记及登记内容);
22.2026年6月1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至2026年7月13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7月2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不罚事告〔2026〕0004号)及2026年7月3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9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有关规定,应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6万元(计算过程详见附件)。鉴于:1、你公司在“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上未查询到被处罚信息,本次系初次违法;2、结合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及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液化气结算凭证,可以认定日常使用以液化气燃烧加热炉为主,生物质燃烧加热炉使用频次较少,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3、你公司因为环评批复中要求燃烧废气参照执行锅炉标准,导致将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对照至《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通用工序中的锅炉管理要求而非对照工业炉窑,造成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在2026年5月26日被告知需取得排污许可才可排放大气污染物后进行整改,在执法人员6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复查时,已经对生物质燃烧加热炉进行拆除,仅留下液化气燃烧加热炉,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6项的管理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不属于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6月11日你公司对建设项目现状进行了排污登记,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你公司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正常使用,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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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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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