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不罚〔2026〕0006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榕达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2YMG371D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仙山边56号2#厂房
2026年5月16日、5月20日,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纸箱制造,生产工艺为:原纸-起瓦-上胶粘合-分切-纸板成品入库,现场建设1台6吨燃生物质锅炉用于供热,对照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公司从事纸制品制造,有工业废气产生,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你公司仅进行排污登记,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此认定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5月1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采样监测情况等);
2.2026年5月1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耀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现场情况);
3.2026年5月1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现场采样监测情况);
4.2026年5月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耀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6年5月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耀的身份信息);
6.2026年5月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耀提供的福建榕达纸业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万平方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文本节选复印件、批复复印件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榕达纸业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万平方米生产线项目为报告表项目,已办理审批验收手续,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你公司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表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7.2026年5月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耀提供的你公司2020年、2025年锅炉废气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有对锅炉废气进行自行检测且检测数值达标);
8.2026年5月1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9.2026年5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采样监测情况等);
10.2026年5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耀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情况,你公司仅进行排污登记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11.2026年5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现场采样监测情况);
12.2026年5月2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耀提供的福建榕达纸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各一份(证明你公司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有效期:2020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5日);
13.2026年5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从事纸制品制造,有工业废气产生,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14.2026年5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锅炉废气各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为:颗粒物≤30mg/L,二氧化硫≤200mg/L,氮氧化物≤200mg/L);
15.2026年5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6)G-005号)、(侯环测(2026)G-006号)各1份(证明5月16日福建榕达纸业有限公司锅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5月20日颗粒物监测值,三个因子监测值均未超过排放标准);
16.2026年6月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份(证明5月16日、5月20日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对福建榕达纸业有限公司锅炉废气监测结果已送达你公司);
17.2026年6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停产,锅炉停用,现场未在排污);
18.2026年6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现场采样监测情况);
19.2026年6月1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耀提供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积极申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121MA2YMG371D001P,已完成整改);
20.2026年6月1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检查执法系统关于历史案件的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16日至2026年5月16日期间没有生态环境处罚记录,本次认定为初次违法);
21.2026年6月1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12345”平台关于投诉件的查询截图1份(证明无你公司相关投诉,未对周边群众造成影响);
22.2026年6月1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7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6〕00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6年7月14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7月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6〕0006号)、2026年7月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9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应该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二十七万元整罚款(裁量处罚金额详见附件),鉴于你公司2024年5月16日至2026年5月16日期间没有生态环境处罚记录,认定本次为初次违法;你公司提供的锅炉废气检测报告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侯环测(2026)G-005号、侯环测(2026)G-006号),你公司锅炉废气均达标,认定影响后果轻微;你公司于2020年8月6日进行排污登记,案发后积极配合整改,停产申领排污许可证,已于2026年6月10日申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121MA2YMG371D001P),认定为及时改正。你公司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对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
2. 按证排污,过期及变动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