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我县于2023年印发《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度)》(侯政规〔2023〕3号)及《闽侯县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实施细则(2023-2025)》的通知(侯农综〔2023〕53号)。鉴于上述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为适应我县粮食生产实际和新阶段发展要求,闽侯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6-2028年度)的通知》(侯政规〔2026〕3号,以下简称《县粮八条》),政策有效期延续至2028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规范《县粮八条》的申报与实施工作,确保政策精准落地,我局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及本县实际,起草了《闽侯县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实施细则(2026-2028年度)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1.《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九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6〕3号);
2.《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榕农规〔2026〕3号);
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6-2028年度)的通知》(侯政规〔2026〕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目标任务、补助对象、实施时间、实施程序、实施监管、其他事项等六个部分,重点对《县粮八条》的申报流程与材料进行梳理规范。涉及的补助政策具体为:
(一)鼓励早稻、双季稻、中晚稻、再生稻种植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
(二)鼓励撂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
(三)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
(四)支持发展油料作物和大豆种植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
(五)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种粮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
四、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与《县粮八条》有效期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