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8100-1500-2025-00183 文号 侯拟征地安置公告〔2025〕53号
发布机构 闽侯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11-01
标题 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闽侯青圃岭风电场项目】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闽侯青圃岭风电场项目】
索 引 号 FZ08100-1500-2025-00183
文号 侯拟征地安置公告〔2025〕53号
发布机构 闽侯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11-01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闽侯青圃岭风电场项目】
内容概述 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闽侯青圃岭风电场项目】

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闽侯青圃岭风电场项目】

发布时间:2025-11-0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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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闽侯青圃岭风电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征收目的

闽侯青圃岭风电场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付竹村、幸福村、红旗村、杨厝村、青口社区、青林村、梅岭村、联光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公用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闽侯县青口镇付竹村集体土地0.0880公顷,其中:其他林地0.0880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口镇付竹村集体土地0.0880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闽侯县青口镇幸福村集体土地0.0634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626公顷,其他林地0.0008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口镇幸福村集体土地0.0634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闽侯县青口镇红旗村集体土地0.1902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061公顷,其他林地0.1841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口镇红旗村集体土地0.1902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闽侯县青口镇杨厝村集体土地0.1902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1902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口镇杨厝村集体土地0.1902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闽侯县青口镇青口社区集体土地0.0634公顷,其中:其他林地0.0634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口镇青口社区集体土地0.0634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闽侯县青口镇青林村集体土地0.5005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4916公顷,其他林地0.0089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口镇青林村集体土地0.5005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闽侯县青口镇梅岭村集体土地0.2560公顷,其中:其他林地0.2560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口镇梅岭村集体土地0.2560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闽侯县青口镇联光村集体土地0.1902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633公顷,其他林地0.1269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口镇联光村集体土地0.1902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以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万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不涉及房屋征收。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不涉及房屋征收。

2.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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