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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 上街 镇 沙堤 村 前街14 号一座房屋,于1993 年我局颁发给村民 王崇荣 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 侯集建(93)字第36617 ],现根据当事人 王崇荣 提供的证明材料,“ 王崇荣 ”与“ 赵依冬 ”实属同一人,要求更正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09月27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重新更正登记发证。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