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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基春 因保管不善,将侯集建(94)字第1195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