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张其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7-0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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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闽侯县鸿尾乡鸿尾村栢溪79-1的房屋,于94年我局颁发给村民 张其春 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4)字第119567号],现根据当事人 张基春 身份证号350121196705XXXXXX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村干部及邻居证明人的陈述,张其春”与“张基春”实属同一人,申请姓名更正。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5  7  28 日前)向我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重新变更登记发证。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0591-22989787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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