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闽侯县鸿尾乡鸿尾村栢溪79-1号的房屋,于94年我局颁发给村民 张其春 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4)字第119567号],现根据当事人 张基春 身份证号350121196705XXXXXX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村干部及邻居证明人的陈述,“张其春”与“张基春”实属同一人,申请姓名更正。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5 年 7 月 28 日前)向我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重新变更登记发证。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0591-22989787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 年 7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