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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大湖乡岭头村陈九源21-2的一座房屋,于1993年我局颁发给村民余汉水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3)字第55620号],该证记载权利人:张汉水,现根据当事人余汉水提供的证明材料,“余汉水”与“张汉水”实属同一人,申请更正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 9月 9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办理姓名更正登记。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