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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大湖乡岭头村陈九源21的一座房屋,于1993年我局颁发给村民张道平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3)字第55587号],现根据当事人张道平提供的证明材料,“张道平”与“张建平”实属同一人,申请更正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 9月10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办理姓名更正登记。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