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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荆溪镇村永丰浦里10号 号一座房屋,于1994年我局颁发给村民 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 侯集建(94)字第113021号 ],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金振杰 ”与“ 金家旺 ”实属同一人,要求变更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 9 月11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重新变更登记发证。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