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上街尚峰腐竹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5-08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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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23〕26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侯县上街尚峰腐竹厂:

  法定代表人:林祥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154671640G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红峰村都巡231号

  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正在生产,经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人员监测,你厂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水CODcr浓度为435mg/L,NH3-N浓度为18.2mg/L,TP浓度为4.95mg/L,超过了你厂应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四一级排放标准即COD≤100mg/L、NH3-N≤15mg/L,TP≤0.5mg/L的标准。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3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样过程);

  2.2023年3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1张(证明你厂厂区平面图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点位);

  3.2023年3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法定代表人林祥武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法定代表人林祥武见证执法人员检查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过程);

  4.2023年3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所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过程);

  5.2023年3月20日由你厂法定代表人林祥武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6.2023年3月20日由你厂法定代表人林祥武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法定代表人林祥武身份信息);

  7.2023年3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闽侯县上街尚峰腐竹厂工商信息1份(证明闽侯县上街尚峰腐竹厂曾用名为闽侯县上街新峰腐竹厂);

  8.2023年3月20日由你厂法定代表人林祥武提供的福建省工业污染企业达标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验收情况);

  9.2023年3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0.2023年3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1份(证明你厂废水执行的标准);

  11.2023年3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3年3月20日从你厂所采水样的水质监测报告[侯环测(2023)X-010号](证明你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COD、NH3-N、TP浓度超标);

  12.2023年3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将侯环测(2023)X-010号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送达闽侯县上街尚峰腐竹厂);

  13.2023年3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法定代表人林祥武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法定代表人林祥武已确认2023年3月20日水样监测结果);

  14.2023年3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闽侯县上街尚峰腐竹厂未在生产);

  15.2023年3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法定代表人林祥武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闽侯县上街尚峰腐竹厂未在生产,目前在停产检修);

  16.2023年3月30日由你厂法定代表人林祥武提供的员工花名册一份(证明你厂的员工共12人);

  17.2023年3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节选1份(证明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你厂员工12人,属于小型企业)。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在七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至2023年4月28日你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1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4号)及2023年4月19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拾贰万捌仟壹佰元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